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4號
TCDV,109,補,232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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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煥章 
      張明輝 
      林清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西區公館段75-25
、76-33、76-34、76-47、76-66、76-67、76-68等7筆地號土地
,因通行同段77地號土地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金額),以利本
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如原告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本
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77條之12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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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