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7號
TCDV,109,補,2307,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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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莊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淑茹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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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