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05號
TCDV,109,補,2305,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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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4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426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1 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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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