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被 告 陳奕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苗栗市○
○段000 0000號地號、同段000-000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504
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0號之房地(下稱系
爭房地),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原告名義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原告雖表明以系爭房地之土地公
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之價值等語。然參酌兩
造於101年12月25日就系爭房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兩造約定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實際買賣價值即2,000
萬元為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00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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