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87號
TCDV,109,補,2287,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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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被   告 陳奕心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苗栗市○
  ○段000 0000號地號、同段000-000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504
  號建號即門牌號碼苗栗市○○里○○○00號之房地(下稱系
  爭房地),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原告名義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據。原告雖表明以系爭房地之土地公
  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之價值等語。然參酌兩
  造於101年12月25日就系爭房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兩造約定系爭房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實際買賣價值即2,000
  萬元為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00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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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