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11號
TCDV,109,補,2211,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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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賴裕峯 


被   告 賴美惠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8 萬5,037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㈠臺中市○○區○○段000 ○號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
  巷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309,3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3(原告就系爭建物之
  應有部分)=103,100元。
 ㈡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8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147.99(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631,424元。
 ㈢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0,797(土地面
  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115,690 元。
 ㈣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18(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2,193元。
 ㈤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19(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22,630元。
 ㈥103,100+631,424+1,115,690+12,193+22,630=1,885,0
  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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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