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賴裕峯
被 告 賴美惠
賴建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8 萬5,037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㈠臺中市○○區○○段000 ○號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
巷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309,300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3(原告就系爭建物之
應有部分)=103,100元。
㈡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8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147.99(土地
面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631,424元。
㈢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0,797(土地面
積/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115,690 元。
㈣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118(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12,193元。
㈤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310 元/平方公尺(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19(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1/3(原告應有部分)=22,630元。
㈥103,100+631,424+1,115,690+12,193+22,630=1,885,0
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