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03號
TCDV,109,補,2203,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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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3號
原   告 台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吳銘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共263.06平方公尺,占用同段983-4地號土
地20.5平方公尺,占用同段998地號土地1.76平方公尺之價額認
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1,53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
現值26,200元/平方公尺×263.0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
6,500元/平方公尺×20.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6,200元
/平方公尺×1.76平方公尺)=7,481,534元】,有原告起訴狀併
附系爭地上物坐落位置之附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前開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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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