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告 吳雪琴
被 告 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
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魏克仁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