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64號
TCDV,109,聲,36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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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周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林秀絨周莉甄黃奕森黃晨楨、黃兆
慶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第三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萬1831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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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