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周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林秀絨、周莉甄、黃奕森、黃晨楨、黃兆
慶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
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第三人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萬1831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