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郭珍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 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 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12號拆屋還地 事件民國109 年8 月1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 明聲請案號及勾選聲請人為該案當事人,並未陳明有何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上開要 件,聲請人雖於109 年9 月24日以民事補正狀表示「確定原 告律師庭上所講內容」,然仍未具體說明係因其何等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是以,聲請人本件 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