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9號
TCDV,109,破,9,202011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莊登祥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 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 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倘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經扣除聲請人前繳之500 元後,另補繳聲請費用。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 )、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 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 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