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林芯綾即林玲君
代 理 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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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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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
│ 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 │
│ 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
│ ,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
│ 書面說明。 │
│ ③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
│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
│ 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
│ 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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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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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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