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370號
TCDV,109,消債補,370,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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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施韋彤即施麗娟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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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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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
│ 色紙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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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
│ 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
│ 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9月至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
│ 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




│ 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9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
│ 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
│ 明文件。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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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7年9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9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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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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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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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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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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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