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林裕勝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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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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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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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9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三、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
│ 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
│ 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
│ 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
│ 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
│ 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四、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
│ 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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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
│ 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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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七、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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