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292號
TCDV,109,消債補,292,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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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綉鈺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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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義務│
│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8月6日至109│
│ 年8月5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
│ 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③債權人清冊(台端漏未記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債│
│ 務)。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8月至109年8月)內為下 │
│列行為: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
│ 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7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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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