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272號
TCDV,109,消債補,272,2020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廖本傑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
│ 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
│ 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
│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③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