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62號
TCDV,109,法,262,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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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林輝堂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十一、十三至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因相對人捐助章程 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通知 修訂之公函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等,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 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 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 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 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 ,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8 月 20日日召開第7 屆109 年第2 次董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 組織章程,有該次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 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係利害關係 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自屬有據。
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
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第3 至12條,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 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



更上開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除上開准許部分外,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 所示第3 條並未修正,第1 、2 、4 、12、17、18、19條僅 基金會設置法源依據、或文字修正、或條次變更、章程未完 足之處應適用之法源或明訂章程實施之程序,非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 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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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