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9年度,6號
TCDV,109,家訴聲,6,2020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楊昭津


      楊雅晶 
      楊照碧 
      楊卉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相 對 人 楊昌武 

      楊靜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人 郭亦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23萬271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 對人楊武昌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 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二、聲請人以新臺幣223萬2711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 對人楊靜芊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 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 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兩造被繼承人楊榮財遺 產,相對人二人持被繼承人之遺囑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 記由其二人單獨繼承,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爰起訴請求



回復其特留分,相對人二人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 、五所示之土地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登記應予塗銷;相對人 二人應將如附表編號六、七、八所示之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 義及其所含持份比例之權利等均予以撤銷,並回復登記為納 稅義務人之名義為兩造公同共有。並請准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之遺囑已侵害特留分,而請 求就附表編一、二、三、四、五所示之不動產予以塗銷登記 後,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再就被繼承人之所有遺產進行分 割,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楊榮財遺囑、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函以為釋明之方法,惟 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四、按法院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 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損害,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 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 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7項立法理由參照)。又按法院就被告因不當登 記可能所受損害,命原告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 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可任意指 摘(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訴訟 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雖未限制相對人就如附表一、二、三 、四、五所示不動產之處分,然實際上仍有造成一經登記, 恐無第三人願受讓該權利之虞,是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所 受之損害,應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所受之利息損失。本院審 酌准許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四、五所示不動產,經聲請人聲請華聲科技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後,鑑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401076 元,相對人原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繼承,此項價值如因訴 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 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又家事繼承訴訟事件之第一審、 第二審、第三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1年,合計5年,本 案訴訟於108年10月3日繫屬本院,上開辦案期限截至目前尚 餘約3年11個月,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5%,聲請 人應提供之擔保額以2232710元為適當(計算式:11401076 ×5%÷12×47=2232711,元以下4捨5入),故命聲請人提供 上開金額之擔保而准許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 六、七、八所示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為訴訟繫 屬之登記,爰不予准許,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附表:被繼承人楊昌武楊靜芊繼承楊榮財遺產明細┌──┬─────────────────┬────┬────────┐
│編號│不動產坐落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一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楊昌武 │7/336 │
│ │ ├────┼────────┤
│ │ │楊靜芊 │7/336 │
├──┼─────────────────┼────┼────────┤
│二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昌武 │105/5040 │
│ │ ├────┼────────┤
│ │ │楊靜芊 │105/5040 │
├──┼─────────────────┼────┼────────┤
│三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昌武 │7/336 │
│ │ ├────┼────────┤
│ │ │楊靜芊 │7/336 │
├──┼─────────────────┼────┼────────┤
│四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楊昌武 │16087/1520992 │
│ │ ├────┼────────┤
│ │ │楊靜芊 │16087/1520992 │
├──┼─────────────────┼────┼────────┤
│五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 │楊昌武 │1/2 │
│ │ ├────┼────────┤
│ │ │楊靜芊 │1/2 │
├──┼─────────────────┼────┼────────┤
│六 │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0弄000號 │楊昌武 │ │
│ │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楊靜芊 │ │
├──┼─────────────────┼────┼────────┤
│七 │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00號 │楊昌武 │ │
│ │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楊靜芊 │ │
├──┼─────────────────┼────┼────────┤
│八 │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弄0000號 │楊昌武 │ │
│ │側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楊靜芊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