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42號
TCDV,109,家繼簡,42,202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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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蔡弘濱 
被   告 趙小玲 
      趙陳玉薇
      趙英美 

      趙成泉 
      趙亞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趙英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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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