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9年度,191號
TCDV,109,家暫,19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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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暫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聰成 
相 對 人 陳林阿敏
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109年10月16日為本案之請求( 109年度家繼訴第92號),因相對人罹患失智症,情況急迫 ,實有暫時處分之必要。爰聲明:㈠保存/護相對人財產行 為。㈡受理中之案件請求,具體實現。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係 以法院已受理者為家事非訟事件部分,始有該條之適用。三、查聲請人兩造間因分割遺產涉訟一節,固有本院之索引卡查 詢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陳,其聲請本件暫時處分之事由 係就前開本案中分割遺產事件既屬家事訴訟事件,而非家事 非訟事件,即與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得聲請暫時處分之 要件不符,而無該條之適用,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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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