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684號
TCDV,109,司聲,1684,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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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鄭益謄 


相 對 人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 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 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本訴及反訴訴訟 費用,由兩造各負擔 1/2,相對人不服,對反訴敗訴部分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臺中高分院) 108年度上字第678號判決廢棄部分一審判決及一審反訴訴訟 費用之裁判,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均由 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全案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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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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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6,94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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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用 │ 255,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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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7,335元 │由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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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土地鑑測費│ 8,255元 │由相對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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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 1,500元 │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地政規費 │ 4,075元 │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之裁判經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78號│
│判決廢棄,故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反訴訴訟費用之負│
│擔,依上開臺中高分院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計算,全│
│部由聲請人負擔。本訴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仍依本院 107年│
│度訴字第685號判決之諭知,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1/2。 │
│計算式: │
│17,335+8,255+1,500+4,075=31,165,6,940+255,000 =│
│261,940,261,940X1/2=130,970,130,970-31,165=9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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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