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林槐泰
相 對 人 惠宇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威臣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 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參調解卷)。另第一審法院為釐清 兩造間居住之噪音爭議,曾於民國106年12月6日發函景泰環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噪音鑑定,並由聲請人先行繳納鑑定 費用85,000元(參第一審卷二第40頁),核屬進行本案訴訟 之必要費用。是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88,000元( 計算式:3000+85000=88000元),依第一審判決之諭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訟費用額確定為79,200元(計算式: 88000×90/100=7920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