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221號
TCDV,109,司聲,1221,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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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張○彬即張○富

法定代理人 張○豪
      黃○淇
相 對 人 巫○豪
兼法定代理 巫○樺

相 對 人 李○妗

兼法定代理 李○憲
人     劉○珠
相 對 人 陳○翔

兼法定代理 陳○杰

相 對 人 盧嘉棋
      盧樹旺
      黃麗玉
相 對 人 曾彥鈞
      曾明源
      吳佩玲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巫○豪李○妗陳○翔盧嘉棋曾彥鈞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巫○樺應就相對人巫○豪前項應給付部分,與相對人巫○豪負連帶給付責任。
相對人李○憲劉○珠應分別就相對人李○妗第一項應給付部分,與相對人李○妗負連帶給付責任。
相對人陳○杰應就相對人陳○翔第一項應給付部分,與相對人陳○翔負連帶給付責任。
相對人盧樹旺黃麗玉應分別就相對人盧嘉棋第一項應給付部分,與相對人盧嘉棋負連帶給付責任。
相對人曾明源吳佩玲應分別就相對人曾彥鈞第一項應給付部分,與相對人曾彥鈞負連帶給付責任。
上開第一項如有任一相對人已為給付,其餘相對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 定利率。另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 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 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 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 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至於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 當然由原告負擔。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4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 分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巫○豪李○妗陳○翔盧嘉棋曾彥鈞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且被告巫○樺 應就前開被告巫○豪應負擔部分,與被告巫○豪連帶負擔; 被告李○憲劉○珠應分別就前開被告李○妗應負擔部分, 與被告李○妗連帶負擔;被告陳○杰應就前開被告陳○翔應 負擔部分,與被告陳○翔連帶負擔;盧樹旺黃麗玉應分別 就前開被告盧嘉棋應負擔部分,與被告盧嘉棋連帶負擔;被 告曾明源吳佩玲應分別就前開被告曾彥鈞應負擔部分,與 被告曾彥鈞連帶負擔。如被告巫○豪李○妗陳○翔、盧 嘉棋、曾彥鈞巫○樺李○憲劉○珠、陳○杰盧樹旺黃麗玉曾明源吳佩玲等人之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 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並確定在案。本件核屬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命相對 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已於同年9月2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黃○翔李○妗、李○ 憲、陳○翔、陳○杰盧嘉棋盧樹旺黃麗玉曾彥鈞曾明源吳佩玲,於同年9月30日對相對人巫○豪巫○樺 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均未提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僅就聲請人一造之 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864,8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9年3月 1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64,380元 本息(參第一審卷第172頁背面),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聲請人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864,820元,已預納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因聲請人撤回其訴之一部,原訴訟標 的金額減縮為864,380元,經核裁判費仍為9,470元,是聲請 人毋庸負擔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僅 需就縮減後訴訟標的金額之訴訟費用9,470元,依判決主文 所示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巫○豪李○妗陳○翔盧嘉棋曾彥鈞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7元(計 算式:9,470×1/10=94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相對人巫○樺應就前開相對人巫 ○豪應負擔部分,與相對人巫○豪連帶負擔;相對人李○憲劉○珠應分別就前開相對人李○妗應負擔部分,與相對人 李○妗連帶負擔;相對人陳○杰應就前開相對人陳○翔應負 擔部分,與相對人陳○翔連帶負擔;盧樹旺黃麗玉應分別 就前開相對人盧嘉棋應負擔部分,與相對人盧嘉棋連帶負擔 ;相對人曾明源吳佩玲應分別就前開相對人曾彥鈞應負擔 部分,與相對人曾彥鈞連帶負擔。如相對人巫○豪李○妗陳○翔盧嘉棋曾彥鈞巫○樺李○憲劉○珠、陳 ○杰、盧樹旺黃麗玉曾明源吳佩玲等人之其中一人已 為給付,其餘相對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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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