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319號
TCDV,109,司繼,3319,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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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319號
聲 請 人 張翠秀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張博鈞之全體第1至第4順位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
  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請勿遺漏),及其上所列親屬
  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逕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聲
  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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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