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081號
TCDV,109,司繼,3081,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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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相 對 人
即 繼承人 劉天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錦增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錦增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 清冊,相對人劉天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聲請人係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本 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7445號債權憑證及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等 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錦增於106年3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均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人劉天 春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 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劉錦 增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 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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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