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790號
TCDV,109,司票,6790,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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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
聲 請 人 許峻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邵顯張懿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二、補正聲請人許峻瑋之實際住居所地及陳報聲請人電話。
三、確認聲請人生日為「109年2月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五、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為「109年11月2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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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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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