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662號
TCDV,109,司票,6662,20201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62號
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春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張春青」抑或「張青春」?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張春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票號SR494022、TH2303076、TH4473021之本票原本3紙
  。
五、提出附表(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票號、到期日、利
  率)
六、確認證物名稱「影印互助本票1張」之張數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