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613號
TCDV,109,司票,6613,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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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13號
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彥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所載發票日為「109年3月23日」是否有
   誤,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貳拾元」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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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