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613號聲 請 人 范珍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彥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附表二張本票所載發票日為「109年3月23日」是否有 誤,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貳拾元」是否 誤載,請查明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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