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560號聲 請 人 翁宇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裕棠即林勝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貳拾捌元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具狀更正。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09年1月3日」是否有誤?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