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560號
TCDV,109,司票,6560,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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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560號
聲 請 人 翁宇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裕棠即林勝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貳拾捌元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具狀更正。
二、確認附表二張本票到期日為「109年1月3日」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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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