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474號
TCDV,109,司票,6474,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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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74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林映梅李明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李明芽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確認欲變更
   李明芽為本件「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李林映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明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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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