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74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林映梅、李明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李明芽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確認欲變更
李明芽為本件「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相對人李林映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明芽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