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73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進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楊??」為保證人是否有誤?請陳報「楊??」之姓
名為何?並確認是否欲變更「楊??」為相對人?如是,請
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進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