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470號
TCDV,109,司票,6470,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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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70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政宏顏錦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顏錦發為保證人是否有誤?應為相對人,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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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