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469號
TCDV,109,司票,6469,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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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宜郎張美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所載「張美玲」為保證人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廖宜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
   正,併提出相對人廖宜郎張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到期日為「
   102年10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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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