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69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宜郎、張美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所載「張美玲」為保證人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廖宜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
正,併提出相對人廖宜郎、張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到期日為「
102年10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