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6468號
TCDV,109,司票,6468,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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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
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隆昌夏玉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確認夏玉妹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相對人,若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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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