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68號聲 請 人 林鍵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鍾隆昌、夏玉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㈡確認夏玉妹為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相對人,若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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