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09年度,456號
TCDV,109,司監宣,456,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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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張捷勝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銀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
  謄本(記事欄物省略記事)。
二、被繼承人張銀泉之遺產證明文件(如遺產稅參考清單、遺產
  稅課稅/免稅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三、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印鑑證明。
四、公平之分割協議書(王寶珠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
  並由全體繼承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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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