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陳源豐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陳慶章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慶章之繼承人名冊、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陳慶章遺產稅課稅(免稅)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
查詢清單。
五、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印鑑證明。
六、公平之分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
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