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消債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9年度,644號
TCDV,109,司消債調,644,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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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俊山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按相對人即債權人之 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繕本 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發函通知於收受送達後 10日內補正,聲請人具狀以其在監執行為由,無法提出上開 繕本或影本,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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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