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31號
TCDV,109,司拍,431,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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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陳莊六妹
聲 請 人 張陳玉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羽華即陳秀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登記清償日期為106年8月 21日。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之面額共計1,500,000元 之支票影本二紙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二紙支票發票日與本 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記載之相對人與聲請 人成立金錢借貸契約之日期不符,自形式以觀,是否確在本 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尚非無疑。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 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 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 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依聲 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 記謄本上之記載,已足證明擔保債權屆期未獲清償,至聲請 人是否提出與登記內容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對 本件得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其聲請仍應 准許,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北區 │ 錦村 │ │ 213-85 │ 2,693.00 │10000分之1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040│臺中市北區錦村│主要用途:住家用 │十層:42.18 │陽台:1.71 │ 全部 │
│ │6 │段213-8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42.1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區進化│層 數:16層 │ │ │ │
│ │ │路577之8號10樓│ │ │ │ │
│ │ │之6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94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9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4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7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0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69.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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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