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17號
TCDV,109,司拍,417,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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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陳朋  


相 對 人 許智捷律師即張慶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張慶銘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慶銘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據、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11月28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壹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慶銘,債務額比例:全部 。
(十二)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 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嗣債務人張慶銘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8 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7年11月29日。詎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慶銘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死亡,仍尚 欠本金800,000元,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



度司繼字第1901號裁定選任許智捷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合約書(兼作借據)、本票、土地暨 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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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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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梧棲區 │ 梧棲 │ │ 3231 │ 114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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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梧棲區 │ 梧棲 │ │ 3231-6 │ 158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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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主要建築│ │
│號│ │ │ │合 計 │材料及用│ 範 圍 │
│ │ │ │ │ │途 │ │
├─┼──┼───────┼────────┼─────────┼────┼────┤
│1│2644│臺中市梧棲區梧│住家用、 │一層:56.37 │ │ 全 部 │
│ │ │棲段323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56.37 │ │ │
│ │ ├───────┤3層 │三層:56.37 │ │ │
│ │ │臺中市梧棲區中│ │電梯樓梯間:10.19 │ │ │
│ │ │興路128巷19弄8│ │合計:179.30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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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