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89號
TCDV,109,司拍,389,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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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台鳳 


債 務 人 陳林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5年11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至民國130年1 1月20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台鳳,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台鳳於95年11月29日邀同債務人陳林仁和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5年12月5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 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9年6月2日即 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46,732元及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后里區 │墩南 │ │293 │73.33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 │臺中市后里區墩│住家用 │一層:52.90 │陽台:6.12│全部 │
│ │ │南段29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8.99 │平台:4.44│ │
│ │ ├───────┤3層 │三層:50.69 │花台:1.71│ │
│ │ │臺中市后里區仁│ │突出物:9.61│ │ │
│ │ │愛街78巷5弄16 │ │合計:162.19│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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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