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30號
TCDV,109,司家聲,30,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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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0號
相 對 人 廖秋櫻 
      廖圭鉁 
      廖泗滄 
      廖洲槍 
      廖梓滄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廖珠鴻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重家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6分 之1。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 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 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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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