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8號
TCDV,109,司執消債更,28,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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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林幸樺即林昕樺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佳珣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謝文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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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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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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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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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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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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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 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 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 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 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 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 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 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任職於印象西湖精品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櫃 台人員,平均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3,800元,無三節 及年終獎金,此有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健保保險對象保 險資料查詢及本院109年10月12日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憑, 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次查,債務人財產尚有97年出 廠之機車,車齡已久,殘值甚微,此外並無具清算價值之 財產,並有財政部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 (二)債務人主張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每月個人必要每月生活費 用均以臺中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516 元之標準計算,合於前開法律之規定。次查,債務人主張



扶養1名未成年之子(91年8月生),名下無財產、收入, 現未領取社福補助,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扶養義務人為債 務人及其生父,債務人應負擔二分之一,債務人列計扶養 費每月6,000元,低於臺中市10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之標準,該金額應屬節約。另於未成年之子成年後    ,再將扶養費自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剔除,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 意。
(三)本件債務人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更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 務人可處分所得1,713,600元(計算式:23800×72=1713    600),扣除必要6年間必要支出1,381,152元(計算式:2    0×23516+52×17516=0000000),剩餘332,448元,依前開 說明,提出10分之8即265,958元,即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 ,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以每月為1期,第1至20期每月1, 000元、第21期至第72期每月5,1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 期,總清償金額為285,200元之之更生方案,已逾前開數 額,足認已視為盡力清償,法院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四)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85,200元,高 於債務人於108年7月30日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之餘額(依債務人財產 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示,其前2年可處分所得約469,842元 【計算式:106年7月30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107456×    155/365=45632,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22    000×12=264000,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231    00×6+23100×29/31=160210,45632+264000+160210=46984 2】、債務人之前2年扶養費用約144,000元【扶養費計算 式:6000×24=144000】、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臺中 市106至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前2年生 活必要費用約393,393元【計算式:106年7月30日起至106 年12月31日止:15701×2/31+15701×5=79518,107年1月1 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16576×12=198912,108年1月1 日起至108年7月29日止:16576×6+16576×29/3    1=114963,79518+198912+114963=393393】,故前2年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    )。另債務人名下財產亦無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堪認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更生方案成數過低,應 拉高還款金額、另謀新職增加收入等語,惟查: (一)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 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本條例第 64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依法已視為盡力清償,債權人以清償成數過低、應拉高還 款金額為不同意之理由,尚屬無據。
(二)更生方案當依具體情事,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之專長 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家庭狀 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具體事 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預期之 事
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尋求新職 或兼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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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象西湖精品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