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林信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富宇地產股分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為
釋明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公
司)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就系爭股票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
本。
三、請確認股票附表編號6至11號之股票號碼是否有誤?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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