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5號
債 權 人 莊淵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子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台端亦以「同一聲請狀影本(狀
附寄件信封)」於本院(伍股)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支
付命令案件受理中,先行確認是否重複寄送相同之聲請狀
?確認是否仍有本件聲請之必要後再行繳費)。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100萬元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據
借款金額936,500元、本票票面金額936,5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