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15號
TCDV,109,司促,36715,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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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5號
債 權 人 莊淵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子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台端亦以「同一聲請狀影本(狀
   附寄件信封)」於本院(伍股)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4號支
   付命令案件受理中,先行確認是否重複寄送相同之聲請狀
   ?確認是否仍有本件聲請之必要後再行繳費)。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100萬元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據
   借款金額936,500元、本票票面金額936,5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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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