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10號
TCDV,109,司促,36710,20201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0號
債 權 人 洪寶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有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82年10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82年11月6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