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10號
債 權 人 洪寶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有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82年10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82年11月6日起算)
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