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708號
TCDV,109,司促,36708,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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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708號
債 權 人 陳語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慶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彭慶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
  ㈣陳報人民幣匯率1:5之釋明資料。(如:銀行外匯牌告匯率
   表影本)另陳報兌換新臺幣日期為何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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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