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68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品蓁即林育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品蓁即林育珊於106年07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
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
款新臺幣7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
: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495,12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
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68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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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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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品蓁即林│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 │
│ │78962 │育珊 │年11月1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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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品蓁即林│暨自109年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3│
│ │413515│育珊 │月04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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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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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品蓁即林│自109年10月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3515│育珊 │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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