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16號
債 權 人 欣暐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昌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晟紡織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艷」秋】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㈡確認王艶秋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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