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414號
TCDV,109,司促,3641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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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414號
債 權 人 蔡孟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家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借款,所附證物為勞資爭議)。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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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