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301號
TCDV,109,司促,36301,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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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1號
債 權 人 詹林明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進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7年11月11起算)。
  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徐進明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
   」借款,約定同年月日(借款當天)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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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