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1號
債 權 人 詹林明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進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如依借
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7年11月11起算)。
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徐進明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
」借款,約定同年月日(借款當天)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