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168號
TCDV,109,司促,36168,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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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1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羅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叁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秋芬於民國87年3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4579-6789-3363-3105),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9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112,24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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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